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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教师保密原则

2016年09月30日 10:30  点击:[]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心理咨询教师保密原则

 

1、心理咨询教师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所在系的心理教育负责人,并及时转介相关医院,但应将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教师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利用安全进行教育、科研等工作时,应隐去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4、心理咨询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由专人负责保密,并附有保密的责任。

5、所有专职和兼职人员都必须尊重来访者的隐私,不得随意将咨询内容告诉第三者(专业安全督导除外)。

6、心理咨询教师在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的询问时,不得做虚假的陈述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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