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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细则(试行)

2016年09月30日 09:02  点击:[]

共青团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细则(试行)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重要而光荣的政治任务,是培养造就党的事业接班人、为党输送新鲜血液的需要。根据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相关条款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推荐对象

1、18—28周岁优秀共青团员。

2、28—35周岁优秀青年。

第二条  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较高的政治觉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积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按照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

3、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入党动机端正。

4、勤奋学习,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精神,为全面提高综合素质而努力。

5、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各种文体活动,遵守党纪、校纪校规,密切联系群众,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6、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7、推荐比例为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人数的6:1。

  第三条 组织管理

1、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由团委组织进行。

2、团委负责对基层推荐的优秀团员、青年进行了解和考核,同时具有相应推荐、建议权。

3、各团总支或直属团支部在同级党组织和院团委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对推荐范围内的对象具有了解、考核的责任和相应的推荐建议权,向上级团委和同级党组织负责。

4、凡未经推荐的团员、青年不列入入党积极分子范围,不能作为党组织发展考核的对象。

  第四条 推荐工作程序

1、各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对满足推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的团员青年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2、团支部支委会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了解和考察,确定推荐名单并填写推荐表报团总支审定;

3、团总支公示被推荐对象的具体情况,收集群众意见,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院团委;

4、院团委公示被推荐对象名单,再次收集群众意见;

5、院团委根据群众意见,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最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员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党支部(党总支)推荐,同时报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  调查了解

1、各单位上报推荐对象后,团委组织进行了解和考核,具体工作由全体团委委员及团委授权团总支承担;

2、制发“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考核谈话记录表”,由负责谈话的同志填写,整理考核意见,向团委汇报;

3、负责了解、考核的同志必须高度重视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以严谨的工作作风来完成任务,实事求是作好笔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检查考核

(一)团委以两个标准来衡量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成效:

1、推荐数与单位团员青年总数的百分比;

2、发展数与单位推荐数的百分比。

(二)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团总支、团支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每学年评先进团支部、团总支的重要依据。

(三)团委根据实际情况每学年对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进行一次小结,对工作开展扎实、收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坚决杜绝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按团的有关规定予严肃处理,违纪团员、青年在两年之内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第七条 时间安排

1、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中一般每学年集中进行四次,原则上上半年安排在3月、5月,下半年安排在9月、11月。

2、特殊情况下需要个别推荐的,由院团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推荐,同意推荐的按本细则实施。

第八条 其余未尽事宜由院团委负责解释和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推优入党条例》废止。

 

                      

  

            共青团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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