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一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和活力团支部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团总支和团支部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名额为学校团总支数量的20%;活力团支部评选名额为学院团支部数量的10%。
(三)评选条件
1.政治建设好。注重加强团员政治教育和青年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要求,引导团员青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组织基础好。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管理严格。组织建设规范、团情底数清晰,发展团员程序严、质量高,认真做好“三会两制一课”、“学社衔接”、团费收缴等工作;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工作活跃,有一项以上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团员教育管理经常,团员发展和推优入党效果明显;团员青年积极参加“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学习和“青力青为”理论宣讲团学习。
3.联系服务好。密切联系团员青年,积极向党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推动解决青年利益诉求。围绕团员青年在成长发展、创新创造、志愿服务、济困助学、就业创业、实践教育等方面的现实需求,提供有效服务,形成社会功能,团员青年参与度高、获得感强。
4.作用发挥好。组织团员青年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创先争优、积极奉献,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服务大局成效好,党组织、社会对团组织作用发挥工作评价高。
5.结合专业特点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活动有特色、有成效,学生满意度高、参与面广,第二课堂成绩单达标率高;积极组织引导学生参与晨练,多举措促进学生文明习惯养成。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团组织工作受到校团委通报批评者;一学年内支部成员受学校纪律处分者;任一学期挂科率超过5%(含5%)以上者(学期挂科率=挂科总人次/班级人数/科目数);对学校统一安排的重大活动不予支持,拖拉推诿的学院团总支(团支部)不予评选。
(四)评选程序
1.团总支参加先进集体评选,需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并上报1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材料。校团委按照学校文件规定的各项数据指标对参评团总支进行资格审查认证。校评审领导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集体评议,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2.团支部参加先进集体评选,需向团总支提交书面申请并上报1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材料。团总支对团支部进行资格审核,严格按照学校文件规定的各项数据指标和名额进行评审,集体研究推荐,将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名单及材料上报校团委审批。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二条 先进班集体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大二班级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名额为参评范围的10%。
(三)评选条件
1.按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进行。
2.同等条件下,班级“第二课堂成绩单”达标率高者优先考虑。
(四)评选程序
先进班集体创建以学年为周期,每年9月开始,次年6月结束,包含班级建设、重点培育,“先进班集体”评选3个环节。
1.班级建设。每年9月,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发布开展先进班集体创建工作通知,各二级学院根据《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创建工作实施办法》和通知最新要求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认真组织班级结合专业特色和工作实际,逐项对照班风建设、学风建设、文化建设、组织建设、品牌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创建指标体系加强班级建设,补齐短板,锻造长板。各二级学院在此阶段要做好过程指导、监督、管理和记录,确保班级建设按照标准取得实质成效。
2.重点培育。次年3月,各二级学院要重点对培育对象开展指导工作,培育数量为1-3个,通过强化各项活动,实现达标。各二级学院应于次年6月20日前对本学院“先进班集体”创建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并推荐一个重点培育对象参加学校检查验收评比表彰。
3.先进班集体评选。每年6月底,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组织开展先进班集体评选。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人、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部分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班级进行评审,通过材料审核、学生座谈、课堂观摩、宿舍走访、集中答辩、风采展示以及公示等环节,择优产生该年度先进班集体,评选过程由学校纪委全程监督。
第三条 社会实践先进团总支(团支部)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全校团总支(团支部)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社会实践先进团总支的评选名额为学校团总支数量的3%;社会实践先进团支部评选名额为学校团支部数量的10%。
(三)评选条件
1.按照要求动员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2.社会实践工作成果丰厚,有一批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或产生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成果产生。
3.善于运用新媒体宣传和报道团总支(团支部)社会实践工作相关情况,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真实、及时报送社会实践活动的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材料。
(四)评选程序
1.团总支参加先进集体评选,需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并上报1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材料。校团委按照学校文件规定的各项数据指标对参评团总支进行资格审查认证。校评审领导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集体评议,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2.团支部参加先进集体评选,需向团总支提交书面申请并上报1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材料。团总支对团支部进行资格审核,严格按照学校文件规定的各项数据指标和名额进行评审,集体研究推荐,将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名单及材料上报校团委审批。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 星级“7S标准”文明寝室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所有学生寝室中评选。
(二)评选基本情况
“7S标准”文明寝室创建即将标准文明寝室建设细化为安全、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节约七个标准,并为每个标准设定分值进行考核打分,根据打分结果来评定星级“7S标准”文明寝室。每年度10月至12月中旬期间进行全校创评。
(三)7S学生宿舍管理评价标准
1.校级五星“7S标准”文明寝室评选标准
校级五星“7S标准”文明寝室的申报,需寝室评分达到“7S标准”评价分90分以上并具有一定特色,如学习型寝室、服务型寝室、技能型寝室、运动型寝室、文明型寝室、友好型寝室等。
2.院级星级“7S标准”文明寝室评选标准
院级星级“7S标准”文明寝室分为三星、二星和一星三个层级,由各二级学院根据7S学生宿舍评价表进行打分评选。
(四)文明寝室评选负面清单
参评寝室若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则取消星级“7S标准”文明寝室参评资格:
1.宿舍成员受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理或处分的寝室;
2.有夜不归宿现象的宿舍;
3.有留宿异性现象;
4.有酗酒行为;
5.有打麻将、赌博行为;
6.有起哄、高空抛物行为;
7.有不按时熄灯就寝行为;
8.有其他违纪行为。
(五)奖项设置和表彰
文明寝室创评活动奖项设置为:校级五星“7S标准”文明寝室、院级三星“7S标准”文明寝室、院级二星“7S标准”文明寝室、院级一星“7S标准”文明寝室。由学生事务管理科根据各学院寝室情况分配名额,原则上按照寝室数目的0.5%、2%、3%、4%分配。
(六)创评程序
1.校级五星“7S标准”文明寝室创评程序
校级五星“7S标准”文明寝室由学生以寝室为单位向各二级学院申报,各学院汇总申报材料后向学生事务科统一提交,学校“7S标准”文明寝室评定小组从各学院申报的寝室中通过日常打分按平均分值从高到低评选出十个校级五星“7S标准”文明寝室。
2.院级星级“7S标准”文明寝室创评程序
院级星级“7S标准”文明寝室评选由各二级学院根据7S学生宿舍管理评价标准中的七个标准,自行组建评定小组,细化打分准则,按照星级“7S标准”文明寝室创评各学院名额分配表开展评选工作,并将最终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 优秀志愿服务组织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已成立2年以上的志愿服务组织(二级学院志愿服务队、公益志愿类协会、专项志愿服务队)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优秀志愿服务组织”的评选名额为全校志愿服务组织数量的50%。
(三)评选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高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章程完善,无任何不良记录。
3.志愿者队伍相对稳定,注册志愿者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人,表现特别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志愿者人数最低不少于30人。
4.常态化开展活动,在文明实践、社区服务、校园服务、关爱他人、乡村振兴、科普支教、生态环保、脱贫攻坚等方面贡献突出,服务对象评价高,社会反响好。
5.志愿服务组织收到校级以上表扬信、优秀事迹被媒体报道的优先推荐。
6.学年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6次。
(四)评选程序
1.二级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综合考察,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确定向学校推荐人选名单。
2.团委组织评议。团委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确定推荐名单。
3.公示表彰。团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名单并表彰。
第六条 优秀志愿服务项目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经学校或学院审批报备的志愿服务项目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优秀志愿服务项目的评选名额为全校志愿服务项目数量的50%。
(三)评选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高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秉持志愿者精神,服务对象明确,服务范围清晰,服务内容合理,服务方式恰当有效,能够满足服务对象的切实需求。
3.服务内容、服务模式具有明显的志愿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安排合理,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得到成长,体现实践育人的效果。
4.项目实施前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项目实施能够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或能够预防社会问题的发生,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
5.项目有计划、有总结,招募培训、注册登记、服务管理、记录认证、激励保障、宣传推广等环节规范有序,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6.具有创造性思维,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模式,能够创造性地解决社会问题,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示范带动作用,受到部分媒体的关注认可和报道,项目美誉度较高。
(四)评选程序
1.二级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综合考察,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确定向学校推荐人选名单。
2.团委组织评议。团委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确定推荐名单。
3.公示表彰。团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名单并表彰。
第七条 优秀社团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学校学生社团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优秀社团的评选名额为学生社团数量的20%。
(三)评选条件
1.社团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职责明确;社团主要学生干部本学年成绩位列班级前50%。
2.本学年内社团未出现安全事故,社团干部和会员未受到纪律处分;
3.社团指导教师认真负责,本学年未出现指导工作考核不合格情况。
4.结合专业特点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活动有特色、有成效,社团会员满意度高、参与面广。
(四)评选程序
社团参加先进集体评选,需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并上报1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材料。团总支集体研究推荐并上报校团委审批;校级社团由校社团部研究推荐并上报校团委审批。校团委组织由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社团指导老师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八条 “三好”学生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大二、大三年级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三好”学生的评选名额为年度学生总人数的5%。
(三)评选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行为规范,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2.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均无补考,近两学期成绩排名位列参评范围前30%。
3.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及班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4.群众评议好,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5.积极参加“青春志愿”系列志愿服务活动、“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学习、“青力青为”理论宣讲团学习、晨练,第二课堂成绩单等次为优秀,积极参加文明礼仪劝导、劳动突击、网络文明宣传等活动并考核合格。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在本学年度内有各种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学院通报及以上批评者或受行政、团的纪律处分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影响者;班团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以上者;有重修(补考)者。
(四)评选程序
1.二级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综合考察,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确定向学校推荐人选名单。
2.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面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的情况,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审定推荐名单。
3.公示表彰。学生工作部(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度“三好”学生名单并表彰。
第九条 “十佳”大学生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评选全校范围内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
(二)评选名额
“十佳”大学生为学校最高级别的学生个人奖项,表彰学年中综合表现最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共10人,每年10月开始评选。
(三)奖励设置
奖励标准2000元/人,获评“十佳”大学生的学生直接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
(四)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考核和劳动课成绩为优秀(均为90分及以上)。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位列参评范围前15%。
3.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国家奖学金或两次校内一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4.在校期间曾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和民族学生先进个人称号之一。
5.在校期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的表彰奖励或参加省级以上的专业竞赛、文体比赛并获奖。
6.在校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
7.单项十佳。学生在校期间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异,包括创新创业、见义勇为、文化传承、文体比赛、志愿服务、家风道德、参军拥军等方面,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或取得突破性成绩,或被国家、省、市、地区、学校重点报道的,可申请单项十佳。
(五)评选程序
1.学院初评及推荐。各二级学院组织“十佳”大学生宣传、学院评选推荐,公示(不少于3日)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
2.学校复选。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组成的复评小组对各学院推荐学生进行复评筛选,确定是否评选单项“十佳”大学生,并对剩余综合“十佳”大学生名额按1:1.5的比例评选出进入答辩环节的名单。其中,确定评选的单项“十佳大学生”直接进入答辩名单。
3.答辩评选。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答辩专家组开展“十佳”大学生答辩会,每位答辩学生答辩过程包括自我陈述(不超过5分钟),推荐陈述(不超过1分钟)和专家提问三个阶段,专家组根据学生材料和答辩情况评选出年度“十佳”大学生,学生工作部(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度“十佳”大学生名单并表彰。
第十条 学习之星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大二及以上本专科学生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按各学院评选范围学生总数1000:3的比例划拨名额,各学院按名额推荐学生,不足1000人的按1000人计算,超过1000按比例四舍五入,每年10月开始评选。
(三)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考核和劳动课成绩为优秀,无补考。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位列参评范围前10%。
3.至少获得一次以上校内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三好”学生称号。
4.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学科专业竞赛一等奖。
(四)评选程序
1.二级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综合考察,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确定向学校推荐人选名单。
2.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面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的情况,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审定推荐名单。
3.公示表彰。学生工作部(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度学习之星名单并表彰。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团)干部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全校学生(团)干部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分别为各学院团学干部总数的10%。校团学干部的评选名额为校团学组织总人数的10%。校团委根据最近一年年底团内信息统计情况按比例计算名额。
(三)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具有浓厚的家国情怀。
2.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无补考。
3.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优秀,遵纪守法,行为规范,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本学年一直担任学生(团)的干部。
4.优秀学生干部在校学生会、社团、院学生分会、班委会干部中评选,优秀团干部在团委、团总支和团支部干部中评选。评选优秀团干部应首先满足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5.学生党员(不含预备党员)不能参评优秀团员,但可以参评优秀团干部。
6.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群众基础和较高的威信。
7.积极参加“青春志愿”系列志愿服务活动、“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学习、“青力青为”理论宣讲团学习、晨练,第二课堂成绩单等次为优秀,积极参加文明礼仪劝导、劳动突击、网络文明宣传等活动并考核合格。
(四)评选程序
1.二级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综合考察,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确定向学校推荐人选名单。
2.团委审核。团委负责全面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的情况,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审定推荐名单。
3.公示表彰。团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度优秀学生(团)干部名单并表彰。
第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员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全体团员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名额为学院团员总数的5%。
(三)评选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道德素质和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有浓厚的家国情怀。
2.学习成绩优秀,工作本领过硬,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走在创新创业创优的前列,具有艰苦奋斗精神,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学习成绩良好。本学年成绩位列班级前30%。
4.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且不缺席、不迟到早退。
5.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按期交纳团费和参加组织生活,贯彻落实团的各项决议,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
6.具有较高的社会服务意识,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公益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7.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突出,积极参加“青春志愿”系列志愿服务活动、“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学习、“青力青为”理论宣讲团学习、晨练,第二课堂成绩单等次为优秀,积极参加文明礼仪劝导、劳动突击、网络文明宣传等活动并考核合格。
8.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在本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影响者;班团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以上者;有重修(补考)者。
(四)评选程序
1.二级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综合考察,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确定向学校推荐人选名单。
2.团委审核。团委负责全面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的情况,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审定推荐名单。
3.公示表彰。团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度优秀共青团员名单并表彰。
第十三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我校民族学生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民族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为民族学生总数3%。
(三)评选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在学习、生活、工作中,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2.学习成绩优良,无旷课现象,遵纪守法,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在日常生活中,集体观念强,尊师重教、团结同学,在学生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较大影响力;
4.积极参加“青春志愿”系列志愿服务活动、“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学习、“青力青为”理论宣讲团学习、晨练,第二课堂成绩单等次为优秀,积极参加文明礼仪劝导、劳动突击、网络文明宣传等活动并考核合格。
(四)评选程序
1.二级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综合考察,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确定向学校推荐人选名单。
2.团委审核。团委负责全面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的情况,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审定推荐名单。
3.公示表彰。团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度民族学生先进个人名单并表彰。
第十四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志愿四川”APP注册的学生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选名额为注册志愿者总数的4%。
(三)评选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高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3.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次数多,时间长,效率高,质量好,服从安排,服务成效显著。
4.积极发挥自身优势,文明实践、社区服务、校园服务、关爱他人、乡村振兴、科普支教、生态环保、脱贫攻坚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5.学年参与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40小时,并且无志愿时长弄虚作假情况。
6.积极参加文明礼仪劝导、劳动突击、网络文明宣传等活动并考核合格。
7.担任过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获得校级以上志愿服务证书、表扬信、寒暑假期间参与过返家乡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个人志愿服务优秀事迹被媒体报道的优先推荐。
(四)评选程序
1.二级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综合考察,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确定向学校推荐人选名单。
2.团委审核。团委负责全面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的情况,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审定推荐名单。
3.公示表彰。团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优秀青年志愿者名单并表彰。
第十五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全校毕业生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为参评范围的3%(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三)评选条件
1.始终坚持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不畏艰难险阻,勇担时代使命。
3.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表现优秀,曾获校级及以上表彰或表扬。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记录。
4.学习勤奋,学业优秀,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5%,未出现不合格课程情况。至少获得一次二等及以上校内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积极向上,崇尚美德,乐于奉献。
6.原则上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和重点领域等就业的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对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四)评选程序
在省教育厅发布当年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后开展,推荐人选原则上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按毕业生人数的3%评选,依据每年四川省教育厅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通知执行。
第十六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全校毕业生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为按毕业生人数的4%(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三)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优秀,遵纪守法,行为规范,曾获校级及以上表彰或表扬。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无不良记录。每学期操行成绩、第二课堂成绩、劳动均为优秀。
2.在校期间曾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民族学生先进个人”之一。
3.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均无补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位列班级前30%,至少获得一次以上校内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评选程序
1.班级推荐。班级在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照条件确定向二级学院推荐的人选对象。
2.二级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对各班级报送的推荐人选逐一审核,并广泛征求辅导员、任课教师的意见,综合考察,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确定向学校推荐人选名单。
3.学校审核。学校负责全面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的情况,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审定推荐名单。
4.评奖要求
(1)对经认定的校优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毕业生优秀事迹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2)对校优、省优毕业生评选工作结束后至毕业生离校前出现的不能按期毕业、或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校优由学校撤销其校优毕业生称号,省优由学校正式报请教育厅撤销其省优毕业生称号。
(3)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二级学院院长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团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和相关老师为成员的工作机构,明确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全面、规范、高质量做好校优、省优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4)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和标准,在规定比例内评选校优、省优毕业生,宁缺毋滥。要广泛听取意见,规范推荐评选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5)严格遵守评选工作相关纪律。对举报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工作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违规行为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已评为校优、省优毕业生的,撤销其称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学校全体学生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为学生总人数的5%。
(三)评选条件
1.积极参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政务实践、基层服务、“返家乡”社会实践活动、“逐梦计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教育关爱服务、中华文化传承、助力乡村振兴、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民族团结实践,实践工作得到单位高度认可;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按规定完成社会实践报告;规范提交社会实践报告和加盖公章的回执单,社会实践报告篇幅1500字以上。
(四)评选程序
1.二级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综合考察,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确定向学校推荐人选名单。
2.团委审核。团委负责全面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的情况,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审定推荐名单。
3.公示表彰。团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名单并表彰。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学生社团会长、副会长、团支书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的评选名额为社团干部总人数的20%。
(三)评选条件
1.担任学生社团现任会长、副会长、团支书,任职一学年;
2.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3.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组织开展符合社团特色的校园文化活动,积极配合完成各项常规工作,在师生中有较高认可度。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本学年成绩位列班级前50%、无挂科、无违纪。
5.与指导教师、业务指导部门、校院社团部联系紧密,工作计划、总结及时上交审批。
6.同等条件下,获优秀社团荣誉的社团干部优先。
7.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所在社团本学年为待整改社团者;活动开展质量数量不达标者;不按要求召开例会者,不予参评。
(四)评选程序
1.二级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综合考察,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确定向学校推荐人选名单。
2.团委审核。团委负责全面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的情况,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审定推荐名单。
3.公示表彰。团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名单并表彰。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社团会员
(一)评选范围
按年度在社团类各板块负责人、普通社团会员中评选。
(二)评选名额
优秀学生社团会员的评选名额为参评范围的10%。
(三)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2.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配合完成各项常规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认可度。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本学年成绩位列班级前50%、无挂科、无违纪。
(四)评选程序
1.二级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综合考察,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确定向学校推荐人选名单。
2.团委审核。团委负责全面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的情况,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审定推荐名单。
3.公示表彰。团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优秀学生社团会员名单并表彰。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发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
(一)评奖范围
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五年具备申请资格。藏区“1+2”学生入学第三年具备申请资格。
(二)奖励设置
奖励人数和奖金额度按每年四川省教育厅通知执行,差额评选。
(三)评奖条件
1.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2.突出表现要求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3.在校表现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履行承诺;
(4)操行和劳动成绩均达到优秀等次;
(5)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
A、获得大学生综合素质A 级证书;
B、获得大学英语四级或计算机三级以上;
C、获得普通话二级甲等以上;
D、长期担任学生干部;
E、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获得校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
F、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G、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表彰。
(四)评奖程序
1.成立学校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2.制定并公布学校当年评选方案及名额分配方案。
3.二级学院制定评选细则,宣传评选政策。
4.学生申请,在省资助系统中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年级(专业)推荐,填写推荐意见。
6.二级学院根据分配名额组织差额评选,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人选,并在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
7.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拟建议人选上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8.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9.学校公示5个工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奖范围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入学第五年具备申请资格。藏区“1+2”学生入学第三年具备申请资格。
(二)奖励设置
奖励人数和奖金额度按每年四川省教育厅通知执行,等额评选,依据满足评选范围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三)评奖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履行承诺。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一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排名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课外活动,操行和劳动成绩均达到优秀等次。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参评学年度(以省资助系统数据为依据)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国防定向生、深贫县免费定向生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8.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评奖程序
1.成立学校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2.制定并公布学校当年评选方案及名额分配方案;
3.二级学院制定评选细则,宣传评选政策;
4.学生申请,在省资助系统中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年级(专业)推荐,填写推荐意见;
6.二级学院评选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
7.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提出建议名单;
8.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9.学校公示5个工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按学期评定。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学月评定上一学期奖学金。
(一)评奖范围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普通中职学生。
(二)奖励设置
1.一等奖学金,1%,奖金1000元/学期。
2.二等奖学金,3%,奖金800元/学期。
3.三等奖学金,6%,奖金600元/学期。
(三)评奖条件
1.学习成绩
(1)一等奖学金:学期学习成绩优异,总评成绩班级排名前10%,单科成绩75分及以上。
(2)二等奖学金:学期学习成绩优异,总评成绩班级排名前20%,单科成绩70分及以上。
(3)三等奖学金:学期学习成绩优异,总评成绩班级排名前30%,单科成绩65分及以上。
2.综合表现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期内无处分制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成绩优秀。
3.其它条件
(1)积极参加学生社团锻炼,学期考核合格及其以上。
(2)积极参加早操体育锻炼,学期考核合格及其以上。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学期考核合格及其以上。
(四)评奖程序
1.学生工作部(处)按照比例确定评奖人数下达指标到学院,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再下达指标到各班级。
2.各班级由辅导员组织进行班级初评。
3.学院对本学院各班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在本学院进行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按照规范要求统一造册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4.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全院拟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报学校领导终审确定。
(五)评奖要求
1.学院、班级参照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方式进行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2.各等级奖学金比例不得拉通使用,不得降低条件评选,宁缺毋滥。
3.学期内有补修、重修课程的学生不能参加评选。
4.毕业班学生在校外参加顶岗实习,学期无考试课程和成绩的,不参加评选。
5.有违反国家法令、社会公德和校规校纪,虽未受到纪律处分,但已造成不良影响或正在接受调查、拟给予处理的学生不能参加评选。
(六)发放办法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单统一造册后,经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组织发放。
2.原则上所有奖学金采取银行卡打卡方式发放。
3.每学期期末前完成发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其他国家专项奖学金
其他国家专项奖学金按上级主管部门实时通知执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校院两级公示制度。
第四章 国家级奖学金的组织机构和发放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组织机构
(一)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学生资助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学工、团委、财务、教务)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三)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党政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或 和2-3名熟悉学生奖助工作的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落实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其它各项资助工作。
(四)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其他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10%)为成员,负责落实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其它各项资助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班级范围内民主产生,应实行本人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发放办法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资金后, 按照有关要求发放给获得奖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表彰发放,若遇政策变化则按变化后的要求实施。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各项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交叉使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其它表彰
第二十六条 全校性大型活动先进集体奖
以每次活动的文件精神及活动结果为评选标准具体评选。
第二十七条 其他可表彰类型
(一)在校内外文化体育活动中名列前茅,获得优胜名次的可给予文体奖。
(二)为学校的宣传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的可给予宣传奖。
(三)热心为社会、集体服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事迹突出,获得群众好评的可给予道德风尚奖。
(四)主动及时向学院或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严重违法乱纪人员的可给予举报奖。
(五)在教室卫生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给予教室卫生先进奖。
(六)道德风尚奖,奖励标准500元/人,影响面特广,事迹特别突出的奖励1000元/人,其他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配合不超过200元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至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项表彰奖励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